(2015)莒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田华江与于炳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江,于炳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田华江,男。委托代理人:戚建全,男。被告:于炳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江与被告于炳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田华江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