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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田华江与于炳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江,于炳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田华江,男。委托代理人:戚建全,男。被告:于炳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江与被告于炳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田华江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