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威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立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