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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威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立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