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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孟辉,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