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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文国与张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国,张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张文国,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被告张常军,男,汉族生于,生于1972年4月,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国诉被告张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国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160元,本院退还其1080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