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长福与吉林市经济广播电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福,吉林市经济广播电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孙长福,男,195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经济广播电台,住所地吉林市南京街。负责人:王建平,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福与被告吉林市经济广播电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福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孙长福负担。审 判 长 马 冰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