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06号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25号4幢101。法定代表人费清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法定代表人黄佳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由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