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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喜荣与刘长安、邵延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荣,刘长安、邵延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王喜荣。被告:刘长安、邵延功。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喜荣诉被告刘长安、邵延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喜荣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