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喜荣与刘长安、邵延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荣,刘长安、邵延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王喜荣。被告:刘长安、邵延功。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喜荣诉被告刘长安、邵延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喜荣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