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与第一被告齐国臣、第二被告郭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齐国臣,郭建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孙永,现住前郭县。第一被告:齐国臣,住前郭县。第二被告:郭建秋,住前郭县。原告孙永与第一被告齐国臣、第二被告郭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永诉称:2014年3月30日,被告董有在我经销的前郭县红星牧场农资商店赊销化肥,价款16250元,约定至2014年6月30日还款,逾期按2分利率计息。由被告郭建秋担保。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能还款,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16250元及利息2275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能提供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具体住址,经本院查找无法找到该二被告,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树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