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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怀富与谢全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谢XX,女,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原告王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红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被告谢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82年下半年一起共同生活,并于1983年6月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王X,次子王X,现都已成家立业。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从2009年起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谢XX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吵架是有,但并不是经常。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82年下半年一起共同生活,并于1983年6月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王X,次子王X,现都已成年。2011年搬小区新房的时候王XX与长子王X一起生活,谢XX与次子王X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及都江堰市X镇X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双方在法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王XX提出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从2009年起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与本院查明双方并不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的事实不符,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对其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谢X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