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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存飞与被告李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存飞,李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368号原告常存飞。被告李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存飞与被告李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存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存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存飞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50元,退还原告常存飞。审 判 长 张 建 华审 判 员 高 仲 荣人民陪审员 ��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