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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森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73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市森茂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森茂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