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森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73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市森茂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森茂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