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黄春秋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春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806号罪犯黄春秋,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春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508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黄春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并处罚金3万元和继续退缴赃款7500元均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春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春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没有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