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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发、张丰阁与被告郭振娇、第三人白青山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发,张丰阁,郭振娇,白青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郭金发,男。原告:张丰阁,女。被告:郭振娇,女。第三人:白青山,男。本院审理的原告郭金发、张丰阁与被告郭振娇、第三人白青山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发、张丰阁撤回对被告郭振娇、第三人白青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