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发、张丰阁与被告郭振娇、第三人白青山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发,张丰阁,郭振娇,白青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郭金发,男。原告:张丰阁,女。被告:郭振娇,女。第三人:白青山,男。本院审理的原告郭金发、张丰阁与被告郭振娇、第三人白青山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发、张丰阁撤回对被告郭振娇、第三人白青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