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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兆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兆广、张慧芳、孙国庆、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兆广、张慧芳、孙国庆、王慧。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兆广、张慧芳、孙国庆、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兆广、张慧芳、孙国庆、王慧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标的,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