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巨德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巨德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25-1号原告:合肥巨德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江晨园B10幢401号。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合肥巨德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万元。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合肥巨德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巨德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银行存款23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