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坤与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张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665号原告杨坤,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张少华,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坤诉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坤、被告张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坤诉称:2013年8月,被告以还信用卡有困难为由,打电话向原告借了人民币两万元,原告当时正在外办事,所以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将两万元转到了被告卡上。几天后原告跟被告见了面,被告给原告补打了欠条。当时被告口头向原告承诺十天左右就还钱。然而两个月过去了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拖欠不还,此时原告遇到困难急需用钱,就再给被告打去电话想催促一下被告赶紧还钱,可被告的电话一直处于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次情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10月份,期间,被告一直有意躲着原告,电话始终不接也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原告再次打通被告的电话,还是没人接听,但过了几分钟被告给原告回了电话,电话里被告再次承诺月底就还钱,当原告问其当时的居住地址时,被告始终不予回答挂断电话。现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所欠债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少华辩称:事实是属实的,有这么一回事,我现在只有退休费。我还欠别人的钱,七月份就还清了,我只能用退休费还她的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被告张少华给原告杨坤写有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坤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张少华,2013年8月14日。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所欠债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其应当偿还。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坤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冀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