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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苗乃新、周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苗乃新,周平,王来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被告苗乃新。被告周平。被告王来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苗乃新、周平、王来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