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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叔芳与马爱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叔芳,马爱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李叔芳。委托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爱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叔芳与被告马爱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叔芳以被告已经给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叔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叔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叔芳负担。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