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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上诉人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海源审 判 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