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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刑初字第5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5日由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竺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为了日常所用从被害人汪某开的志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一辆牌照为浙B×××××黑色现代朗动轿车。后因经济拮据,被告人李某萌生了将该轿车典当的想法。之后,被告人李某经网上联系,并提供个人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伪造了一张虚假身份证(姓名为范曙明,身份证号码为××。同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锦屏街道东门路兰米调剂行,使用事先办理的假身份证,冒用“范曙明”的名字将上述轿车典当给孙某,得款人民币2万元。之后,志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商量还车的事宜,被告人李某继续隐瞒车已被其典当的事实,并承诺2013年10月15日还车,然后关机并换掉手机号码予以隐匿。经鉴定,上述轿车价值人民币92547.17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汽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汪某,被告人李某对汪某、孙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他们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租赁协议、借条、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虚假身份证的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凭证、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表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相关的赃款、赃物均已退赔,并已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庄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