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瞿利军与冷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利军,冷冰,乔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瞿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冰。委托代理人周素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乔斌。上诉人瞿利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