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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60号原告王某,被告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