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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钱玉龙与丁艳子、刘世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龙,丁艳子,刘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钱玉龙。被执行人丁艳子。被执行人刘世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艳子、刘世海发出了(2015)天秦执字第2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1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玉龙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风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