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诚进与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诚进,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散装水泥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刘诚进,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磁航医药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街91号。委托代理人张继伟,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燕山路4号1栋2室。法定代表人侯昭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散装水泥工贸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27号。法定代表人蒋艳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诚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散装水泥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二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阶段依法冻结了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19-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后支付给哈尔滨散装水泥工贸公司收购补偿费用中的1300万元。本院认为,因涉案土地暂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方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