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嘉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嘉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868号罪犯何嘉宝,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7)番刑初字第9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嘉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被告人何嘉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92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嘉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何嘉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嘉宝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累计获得嘉奖14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扣3分(2014年1月7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4年8月16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5927元已履行人民币66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嘉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嘉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