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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云与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吕云,男,生于1964年6月6日,汉族,农民,安县人,住安县。被执行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体运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2096512-9。法定代表人:蒋福源,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吕云申请执行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终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807012000828674账户上的存款96604.35元冻结并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