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珂,冠县冠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天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姜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