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德香与黄贻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溆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黄德香,男,生于1950年11月10日,汉族,务农。申请人黄德香要求宣告黄贻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黄贻桥,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务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黄贻桥幼时患乙型脑膜炎,1995年出现后遗症,2000年后病情日益加重,2007年4月23日,其说去河边玉米地扶起被风吹倒的玉米,便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贻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黄贻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贻桥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现本院寻找黄贻桥的公告期已经届满,黄贻桥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黄德香系黄贻桥的父亲,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宣告黄贻桥死亡的主体资格,其要求宣告黄贻桥死亡的法律规定条件已经成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贻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浩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