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焦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0232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春美及被告人焦某、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以来,被告人焦某伙同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距离焦荡实验学校(中小学)不足200米处的阿迪王专卖店内,先后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东方明珠游戏机2台、老虎机1台,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焦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陆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0元。2015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了赌博机3台及赌资人民币218元。被告人焦某、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焦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陆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焦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陆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黄某等的证言笔录,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相关照片、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赃款、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焦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焦某、陆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焦某、陆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2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辉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沁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