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一)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新才与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769号原告黄新才。委托代理人曾海荣,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江分所律师。被告曾奇。原告黄新才诉被告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新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才撤回对被告曾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75元,由原告黄新才负担。审判长汝磊人民陪审员黄柳明人民陪审员杨金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