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敬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