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郭光明与郭光龙相邻通行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明,郭光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郭光明,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郭光龙,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郭光明与被告郭光龙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光明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