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嵩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纽尚(宁波)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可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纽尚(宁波)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可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民初字第47号原告:纽尚(宁波)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宁波可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群。委托代理人:徐勇。原告纽尚(宁波)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可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尚(宁波)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2元,减半收取4851元,由原告宁波向阳坦科斯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