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陶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陶某某,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7月31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