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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彩萍与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杨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萍,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杨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杨彩萍,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法定代表人:申君荣。被告杨宝成,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受理原告杨彩萍与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杨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告提供的《借据》没有申请人签字、盖章,是原告为争管辖权而炮制的虚假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存在书面约定管辖的情形;二、申请人与原告素不相识,双方从未有过任何借贷关系,本案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范畴。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借据》,载明“发生纠纷由杨彩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已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原告杨彩萍住所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炳源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