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虞佰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34号申请人: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佰欧。申请人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659222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5日、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人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余慈支行、背书人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不正文)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婉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