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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亮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亮,张杰,梁右国,王庆俊,李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梁右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庆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文刚,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费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书及本院(2013)费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李长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