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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卞新荣与缪爱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新荣,缪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卞新荣。被执行人缪爱忠。申请执行人卞新荣与被执行人缪爱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东栟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缪爱忠偿还原告卞新荣工资欠款人民币71049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3万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社会保险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缪爱忠常年在外,去向不明,无法查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缪爱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049元和执行费666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栟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钱海建执行员 马永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