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涵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伟敏与陈金添、陈美英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敏,陈金添,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涵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谢伟敏,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金添,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美英,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伟敏与被执行人陈金添、陈美英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莆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添、陈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金添、陈美英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金添、陈美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添、陈美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