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清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