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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清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