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昀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昀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广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邢怀平,邢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5号楼5栋1单元901室(现变更为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熊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昀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吕芙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卢昌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思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广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传英,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邢怀平。被执行人邢怀香。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商业A栋1-3层及被执行人邢怀香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20号现代森林小镇16栋3单元2层—4层01、02号房的房屋所有权。现因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昀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广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邢怀平、邢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商业A栋1-3层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怀香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20号现代森林小镇16栋3单元2层—4层01、02号共6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