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泽苏、杨元平与张良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苏,杨元平,张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吴泽苏,女。原告杨元平,男。被执行人张良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第5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良云在收到执行通知后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良云有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消防道南侧有门市三通、住房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良云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消防道南侧4-2号住房(建筑面积130.41㎡、产权证号00070566)。二、被执行人张良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良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