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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德山、陈爱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德山,陈爱娟,郭家友,王爱兰,张永建,韩福琼,曹沛林,王爱连,王耀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被告:王德山。被告:陈爱娟。被告:郭家友。被告:王爱兰。被告:张永建。被告:韩福琼。被告:曹沛林。被告:王爱连。被告:王耀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山、陈爱娟、郭家友、王爱兰、张永建、韩福琼、曹沛林、王爱连、王耀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