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学箱与林进贵、罗凤梅、福建大田县嘉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箱,林进贵,罗凤梅,福建大田县嘉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吴学箱,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大田县。被告林进贵,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大田县。被告罗凤梅,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被告福建大田县嘉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法定代表人林进贵,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学箱与被告林进贵、罗凤梅、福建大田县嘉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超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学箱和被告林进贵、嘉盛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凤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学箱诉称:2014年5月12日,被告林进贵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8%计算利息。该笔借款由嘉盛公司提供担保。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讨,被告林进贵故意拖延,拒绝偿还。鉴于被告林进贵与罗凤梅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林进贵、罗凤梅应共同偿还。为此,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林进贵辩称,对尚欠借款60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因其经济困难无法偿还。被告嘉盛公司辩称,对被告林进贵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罗凤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林进贵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8%计算利息。该笔借款由嘉盛公司提供担保。另查明,被告林进贵、罗凤梅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本案庭审笔录和本院向被告罗凤梅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送达回证等可以证实,并经当庭认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进贵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要求被告林进贵偿还借款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其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林进贵、罗凤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罗凤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被告林进贵个人债务,故本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嘉盛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林进贵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凤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进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学箱借款6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计算)。二、被告罗凤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建大田县嘉盛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林进贵、罗凤梅、福建大田县嘉盛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