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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盈,女,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农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2011年相识,2013年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互不关心,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并自2013年起下落不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11年7月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月14号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无有子女。2013年6月起开始被告失去联系,为此郭某某于2013年12月到公安机关报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权债务。由于被告杨某某常年在外,夫妻交流少,致使矛盾更加突出,原告郭某某遂于2015年2月27日起诉到临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应诉。审理中,经本院公告查询,被告杨某某无有音讯。庭审中,原告郭某某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杨某某缺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公安机关处警记录等证据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能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后共同生活短,被告杨某某又长期在外,不尽人夫责任,现又下落不明,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郭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郭某某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了解除双方痛苦,有利于各自以后的生产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用6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媛人民陪审员 李 宏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