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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俊勇与杰宏(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赵俊勇,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杰宏(厦门)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201420-0。法定代表人许政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安、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俊勇与被告杰宏(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以杰宏公司系台资企业为由于2015年4月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勇,被告杰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安、谢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勇诉称,其于2011年11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任网络管理员一职,月工资为5600元。工作期间,原告一直都认真按照公司规定和领导指示认真履行职责,毫无差错,对于公司网络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更是做到周全、仔细、及时。2014年12月25日下午,原告来公司上班,看到被告张贴的开除公告,称2014年12月25日上午公司网络出现故障,因原告未尽到维护职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并限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交还公司财物。随即原告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理论,指责其不应无端栽责、随意开除本人,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公。2014年12月25日上午,公司网络根本就没有出现故障,即使存在网络问题,原告也有证据证明是公司管理人员故意破坏而导致;再者,虽然原告于当天上午因家事未能及时赶到公司,属于旷工,但也不至于受到被开除的程度。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人民币39658.2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杰宏公司辩称,一、原告作为公司唯一网络管理员,掌握被告所有电脑上网的密码。2014年12月25日上午,原告无故不来公司上班,且拒绝告知公司相关人员电脑上网密码,导致公司网络全部陷入瘫痪状态,公司多次电话要求原告立即前往公司处理,亦遭拒绝。被告被迫委请第三方技术人员协助解决,但由于原告仍然拒绝告知密码,最终第三方技术人员亦无法使公司电脑网络正常使用,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给公司造成难已估量的损失及影响。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经与被告工会研究,决定对原告作出开除处理之决定,并于2014年12月26日下午将处理公告张贴于公司公告栏内。因此,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系合法解除。二、鉴于被告系合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赵俊勇于2011年1月入职杰宏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日,赵俊勇(乙方)与杰宏公司(甲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赵俊勇从事按键生产岗位(工种),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月工资1320元;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2014年12月25日上午,杰宏公司的网络出现故障,对外工作全面瘫痪;赵俊勇当天上午没有到杰宏公司上班,也没有提交请假条。2014年12月26日,杰宏公司以赵俊勇2014年12月25日无故旷工,且拒不告知公司电脑上网密码,致使杰宏公司电脑网络无法正常使用,对外工作全面瘫痪,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赵俊勇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2月29日,杰宏公司向赵俊勇出具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赵俊勇于2015年1月12日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杰宏公司与赵俊勇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杰宏公司应向赵俊勇支付赔偿金39658.22元。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厦集劳仲案(2015)42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赵俊勇的全部申请请求。赵俊勇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1、2015年1月27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向杰宏公司出具(2015)厦鹭证内字第0191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乐志峰(系该证据保全公证杰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的QQ账号(396908239)与赵俊勇的QQ账号(39644297)之间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杰宏公司提交的岗位说明书中注明:赵俊勇的职位名称为IT专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计算机网络、ERP、财务用友软件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备份,各种软件的用户密码及权限管理等。3、杰宏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七章第7条规定“员工如有下列情形者,公司直接予以辞退处理,如有造成公司损失还应负赔偿责任:……(28)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要求,以及出现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原告赵俊勇提交的公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移交清单、门诊病历及发票、视频截图、网络流量明细单,被告杰宏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工作移交清单、第52周处罚报告、刷卡一览表、公证书、访客登记单、员工手册及领用登记表、内部联络单、报警回执单、开除公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厦集劳仲案(2015)420号裁决书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杰宏公司系台资企业,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杰宏公司解除与原告赵俊勇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以及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杰宏公司开除原告赵俊勇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认为,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上午无故不来公司上班,且拒绝告知被告相关人员电脑上网密码,导致公司网络全部陷入瘫痪状态,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的网络出现故障,而作为被告网络管理人员的原告并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向被告请假,且拒绝告知被告电脑上网密码,导致被告的电脑网络全部陷入瘫痪状态,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据此以原告违反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七条第(28)款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违法,被告也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故原告的诉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俊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俊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长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