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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586号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大浦工业区昌圩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凤、邱为季,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路2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上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洪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