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日辉与谢祖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辉,谢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39号原告:张日辉。被告:谢祖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日辉与被告谢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日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谢祖云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日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祖云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心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