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罗伟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45号罪犯罗伟平,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伟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34988元(二审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罗伟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担任车间小组长,坚守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任务,考核得分162.1分。2014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伟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虽民事赔偿履行少,但有当地民政局证明其家庭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平减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