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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辉忠与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忠,关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32号原告:王辉忠,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关勇,男,1968年8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忠诉被告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忠撤回对被告关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辉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书 记 员  马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