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辉忠与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忠,关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32号原告:王辉忠,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关勇,男,1968年8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忠诉被告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忠撤回对被告关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辉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书 记 员 马德全 来源: